一、听取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在稳投资、扩消费、促转型、惠民生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要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实施机制,更好发挥对扩大内需的推动作用。
要严厉打击骗补套补行为,确保补贴资金用到实处、见到实效。
要进一步强化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创新消费投资场景,优化消费投资环境,综合施策释放内需潜力。
二、研究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会议指出,发展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是落实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内容。
要增加体育产品供给,丰富体育赛事活动,推动体育用品升级,强化产业要素支撑,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培育体育产业增长点,加快构建现代体育产业体系。
要激发体育消费需求,拓展体育消费场景,鼓励各地举办体育消费活动,实施消费惠民举措,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
要更加注重调动市场力量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和消费规模扩大,提高体育经营主体活力,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审议通过《“三北”工程总体规划》
会议指出,实施“三北”工程是国家重大战略,事关我国生态安全、事关强国建设、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锲而不舍推进工程建设,切实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要加强规划统筹衔接,更好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落实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
要压实各方后期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后半篇文章。
四、部署开展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会议指出,渔船安全生产涉及到广大渔民、船东、船员等切身利益。
要把开展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支持老旧渔船改造提升,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提高渔民安全素养,用好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海洋渔船安全监管全链条加强、本质安全水平全要素提升。(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8月2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外公布。这份重磅文件明确了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和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仅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53.1%提高到2024年的67%,城镇人口增加到9.4亿人。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我国城市发展也站上了新起点,面临着新的形势。当前,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
意见深刻把握我国城市工作“时与势”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明确了我国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2030年,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适应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新旧动能加快转换,人居品质明显提升,绿色转型深入推进,安全基础有力夯实,文化魅力充分彰显,治理水平大幅提高;到2035年,现代化人民城市基本建成。
城市是复杂的有机生命体。围绕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意见部署了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增强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文化繁荣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等重点任务。
具体来看,意见聚焦城市发展转型的现实需求和长远目标,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
在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上,意见提出稳妥有序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增强超大特大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城市和县城承载能力;
在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上,意见提出因城施策增强城市发展动力,激活城市存量资源潜力,建立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在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上,意见提出系统推进“好房子”和完整社区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
此外,意见就加强组织实施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城市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城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健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推动城市发展方式全面转型提供全方位保障。(来源:新华社)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的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自立自强,突出应用导向,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重点方向,为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提供了路径指引。
“互联网+”到“人工智能+”的创新演进
2015年,我国全面启动实施“互联网+”行动。10年来,我国互联网取得快速发展,互联网应用生态逐步繁荣,互联网已渗透到生产、生活、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消费变革和民生改善的重要推动力量。
从“互联网+”到“人工智能+”,是信息技术革命的进一步延续和深化。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均属于通用性技术范畴,两者在应用方面都具有模式新、迭代快、对传统业态改造能力强的特点。“互联网+”突出“连接”,通过网络连接传递信息,实现生产过程的流程再造和效率提升。“人工智能+”在“互联网+”基础上,进一步叠加了认知能力,实现从“信息连接与扩散”向“知识运用与创造”的跃升,从而以更具变革性的力量,推动生产要素重组、价值创造方式升级、组织形态演化和社会治理模式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全面、系统和深刻的变革。
随着技术快速迭代演进,人工智能已展现出较强的通识能力,从只能面向特定场景、完成特定任务,进化为可“举一反三”、完成普遍性任务,技术通用性显著增强。当前,人工智能产业正经历全球格局重塑的关键阶段,技术研发从单点突破转向体系化创新;开源生态加速知识共享,与闭源模式互补推动技术繁荣;应用场景从消费端向科技、交通、医疗等各领域渐进式渗透,垂直领域落地能力成为企业关键竞争力。
面对变革浪潮,我国启动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既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数字经济向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时机成熟。
把握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主要思路
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当前人工智能应用正由信息智能向物理智能深化演进,生物智能也将成为未来重要应用形态。这种演进趋势,是由人工智能技术成熟度、业务复杂度以及产业基础条件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的。实施“人工智能+”行动,需要在遵循客观规律基础上,充分发挥好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推动我国人工智能应用跑出创新发展的“加速度”。
坚持前瞻谋划。人工智能作为一项革命性技术,将对经济社会长期运行逻辑带来重要影响。《意见》面向2035年,提出了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总体目标;面向2027年和2030年,分别提出新一代智能终端与智能体应用普及率、智能经济发展水平等阶段性发展目标。通过目标设定,有利于在人工智能技术不确定性与发展确定性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
强化系统布局。“人工智能+”不仅是技术创新,更是涉及经济、社会、治理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强化系统思维,做好统筹应对。比如,在追求释放人工智能技术红利时,要注意避免形成“智能鸿沟”问题;在利用人工智能提升传统岗位生产效率时,要主动应对算法歧视和结构性失业风险。《意见》从全局角度作出安排,既点明了人工智能应用重点发力方向,又从多个角度提出适应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特点的制度框架,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朝着健康、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
突出分业施策。当前,人工智能在不同行业领域的应用存在差异性。这就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应充分结合不同行业发展实际,“一业一策”,避免盲目无序发展。比如,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金融等应用风险较高的行业,需针对性强化完善科学监管和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养老托育、医疗健康等应用技术难度较大的行业,需加大对自主人形智能机器人、脑机接口等技术的攻关力度。《意见》聚焦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六大领域,提出了具体发展指引,为后续细化制定分行业实施意见打下了基础。
推动开放共享。实现“人工智能+”深度赋能和广泛应用,离不开开放共享的全球发展生态。为此,《意见》提出,加强“人工智能+”全球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共享,打造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开放生态。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形成各国广泛参与的治理框架。
确保安全可控。新生事物往往伴随巨大不确定性。人工智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既包括因自身技术特点引发的数据投毒、算法黑箱、模型幻觉等风险,也包括在应用过程中被恶意伪造、滥用、误用等风险。《意见》对此作出专门响应,提出加快提升安全能力水平。一是推动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二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
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下一步,需要各界共同努力,协同推动《意见》落地见效,共同谱写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来源: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25日对外公布。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文件充分彰显了我国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坚定决心和有力行动。要准确把握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碳市场建设实现稳起步、稳运行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已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行强制减排责任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激励社会自主减排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两个市场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全国碳市场体系。全国碳市场建设实现了稳起步、稳运行,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市场活力稳步提升,数据质量全面改善,推动全社会低成本减排的市场功能逐步显现。
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看,截至2025年7月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6.81亿吨,成交额467.84亿元,价格“指挥棒”作用逐步显现。2024年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共计2096家,配额清缴完成率接近100%。
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来看,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造林碳汇、海上风电等6个方法学,完成首批948万吨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截至2025年7月底,累计成交核证自愿减排量246.03万吨,成交额2.08亿元。
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全国碳市场建设统筹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充分激发降碳内生动力,有力促进全社会形成“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发展意识,行业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不断显现。
明确全国碳市场中长期发展的路线图
这份文件明确了全国碳市场中长期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提出了到2027年和2030年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纵深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降碳减污贡献、数据质量基础、碳排放特征等,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建立预期明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明确市场中长期碳排放配额控制目标,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建立配额储备和市场调节机制。
意见要求,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总经济师张昕认为,要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及绿色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技术,加快构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为创造巨大绿色市场机遇奠定项目与减排量供给基础。同时,加快健全市场交易制度,加快丰富市场交易产品与交易主体,加强与其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机制的有效衔接。要强化市场监管,防范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要落实意见要求,逐步丰富市场要素,着力提升全国碳市场活力。全面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全国碳市场管理水平。
做好统筹工作推进碳市场建设
全国碳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好市场和政府、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整体和局部、国内和国际等关系,推动全国碳市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数据可靠性更高、行业包容性更强。
比如,在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方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严刚认为,政府重在构建制度框架与风险防控体系,在设定碳配额控制目标、完善市场调节、平衡市场供需、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市场则聚焦资源配置效能释放,通过丰富交易产品、扩展交易主体等提升活力,激发内生动力,形成真实碳价信号。要平衡好“放得活”与“管得住”的关系,既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又要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统筹全国碳市场与地方试点碳市场衔接方面,随着全国碳市场加快扩大行业覆盖范围,试点碳市场覆盖的行业和企业数量将逐步减少。这并不意味着试点碳市场发挥的作用逐步减弱,地方试点碳市场将继续发挥“政策试验田”的功能,在扩大覆盖范围、完善市场调控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健康有序发展碳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发展探索经验。
在完善碳市场引领国内绿色低碳转型的同时,还应将碳市场作为对外开展绿色低碳发展合作的制度保障,在全国碳市场制度设计中坚持国际标准并预留对外接口,在开放合作和深入交流中提升国际影响力,发挥碳市场促进绿色发展跨国合作的桥梁作用,推动国内绿色低碳技术、产业等走出去。(来源:新华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为规则》),近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此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行为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经济领域涉及的经营者众多,其价格行为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在平台经济领域如何更好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要求,构建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经济和法律领域专家、消费者、社会团体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行为规则》。
二、制定《行为规则》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行为规则》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监管制度的稳定性,着力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公开透明、增强各方协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一是规范价格行为。围绕大数据定价、价格补贴、价格诚信等方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价格行为,对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竞争等提出明确行为规范,营造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推动公开透明。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提高价格规则透明度、及时公示收费变更情况,更好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增强各方协同。结合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特点,综合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价格行为的规定,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平台经营者作用,形成协同共治良好局面。
三、《行为规则》适用于哪些经营者?
《行为规则》适用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其中,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就是平台内商户。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自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样应当遵守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规定。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参照适用《行为规则》。
四、《行为规则》如何引导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行为规则》第二章围绕“经营者自主定价”这个主题,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规范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一是明确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水平。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订单等规范的方式约定、变更价格。鼓励经营者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
二是规范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要求平台经营者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新增或者变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平台内经营者的意见。
三是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五、《行为规则》在规范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行为规则》第三章围绕“明码标价”这个主题,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需要遵守的价格标示规范,对做好价格促销、补贴、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规则公开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价格标示明明白白。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其网站、应用程序软件(APP)、小程序,明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是促销规则清清楚楚。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三是平台补贴清晰明了。要求平台经营者公平公正开展补贴促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在网站或者APP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四是差别定价、动态定价规则透明。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公开相关规则。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的,应当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
六、《行为规则》如何规范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
《行为规则》第四章围绕“规范价格竞争行为”这个主题,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防止无序竞争扭曲资源配置和价格信号。
一是维护价格竞争秩序。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里要强调的是,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是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低价倾销;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不属于低价倾销。
二是规范大数据定价。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三是明确价格诚信要求。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和图片等标示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此外,《行为规则》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七、《行为规则》何时出台实施?
《行为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将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吸收采纳,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印发。文件出台时,将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以便经营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新的监管要求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依法合规经营。(来源:价格司)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十余年来,各地运用PPP模式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片区开发、生态环保、水利建设等领域实施了一大批项目,持续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基础设施现代化,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提升项目运行质量和效益,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转发各地方、各部门贯彻实施。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我国很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采用了PPP模式,各地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状况很受关注。请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加力支持PPP存量项目顺畅建设、高效运营,是盘活存量资源、以存量带动增量、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必然要求。制订《指导意见》并推动公开出台,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中央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强财政与金融的配合,以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出台关于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是民生有需要。各地运用PPP模式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垃圾发电厂、高速公路、地铁线路、水利灌溉、城市供水等项目,着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出台《指导意见》,有利于加力保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推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效,进一步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是各方有期盼。财政部多次多批分赴项目现场调研,多次召开省、市、县三级多方座谈会,已累计覆盖东、中、西部PPP存量项目体量较大的省份,系统总结梳理基层实践经验,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并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写入《指导意见》。政府方、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方均表示,希望公开出台一份管总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预期、回应各方关切,加力支持各方同题共答,齐心协力支持PPP存量项目顺畅实施。
二、PPP存量项目量大面广,虽然各地项目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遵循的工作原则是共性的。请问《指导意见》作为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哪些推进PPP存量项目顺畅运行的方向性要求?
按照PPP系统性改革要求,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统筹各方资源,组织辖内各有关方面真抓实干,支持PPP存量项目稳健运行。具体可概括为“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系统推进。PPP存量项目涉及多领域多主体,时间周期跨度较长,建设运营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高度相关。《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坚持系统观念,将PPP存量项目建设运营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统筹做好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和PPP存量项目的衔接,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性、协调性。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逐一研究项目实施阶段、行业领域、回报机制等关键要素,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要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等资源和工具,多措并举、精准发力,有效保障辖内PPP存量项目规范建设运营。
三是坚持降本增效。《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参与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加强项目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深挖运营潜力,提升项目产出质效,服务经济平稳运行。
四是坚持强化保障。要求项目各参与方秉持契约精神,依法履约,合力推进项目实施。要求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社会资本方保质保量完工运营,政府方按绩效付费。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积极支持在建项目合理融资。
三、我们注意到,大部分PPP存量项目已进入运营期,项目各参与方对这份指导性文件翘首以盼。请问在支持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目前,约七成PPP存量项目已经进入运营期,其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为支持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要坚持按合同办事。合同是针对具体项目管总、管长久的根本依据,相关方责权利均在合同中明确。PPP存量项目均已签订合同,“有合同依合同”是存量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二是强调及时按效付费。要求地方政府将支出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按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付费,不得拖延竣工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要求社会资本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服务。
三是强调降本增效、节约优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开源节流。一方面,推动项目瘦身健体,减少不必要的建设内容,节约后期运营成本,并合理调整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等收益指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另一方面,切实提高项目效益,要求社会资本方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提高项目运营专业化水平。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融资结构。2015至2018年是各地实施PPP项目的高峰期,也恰恰是融资利率比较高的时期。当前市场利率水平下,存量项目贷款存在合理降息、展期空间,宜秉持实事求是原则,鼓励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积极磋商,采取调整还款计划、降息、展期、置换等方式,支持优化项目融资结构。
五是要求加强项目运营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并与政府付费挂钩,激励社会资本方提高公共服务产出质效,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对有收费的项目,既要加强收入管理,也要挖掘潜在价值。对可以收费但暂未收费的项目,可在充分论证后按程序实施,合理拓宽收入渠道。
六是要求规范做好项目移交。要求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验收。强调由项目实施机构及时接管,做好资产评估、登记入账和后续管理工作,项目合作期满后不再作为PPP存量项目管理。
四、对于仍处于建设期的PPP存量项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方面要求?
对于已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项目,重点是保障其顺利建成完工,及时发挥前期投入效益。为此,《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性要求:
一是排好优先顺序。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其他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稳妥有序梯次推进。对于直至2024年底前还没有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确有必要开工的,可采取其他模式实施。
二是加快建设进度。要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对接近完工收尾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
三是保障融资需求。要求金融机构客观评估,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依法履约,及时发放贷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充分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同时,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叫停,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类或证明类文件。
五、如何理解《指导意见》提出的“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政策工具”?
PPP存量项目分为完全政府付费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使用者付费项目三类,其中完全政府付费项目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需政府补贴。推动存量项目顺畅运行,既需要因地制宜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也需要各地秉持系统观念,统筹各方资金资源,多措并举加力保障。
一是足额安排预算并严格执行。PPP存量项目中政府支出责任应纳入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支出计划,不得挪用、擅自改变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支出的预算资金用途。
二是用好地方政府债券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等资金,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对已建成运营项目,地方政府可按要求安排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推动PPP存量项目持续运营。
三是整合相关资金资源渠道。在充分利用预算和债券工具的同时,地方政府要统筹运用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资金,合理用于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PPP存量项目涉及具体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用好相关资金,有力保障各行业领域存量项目平稳实施。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将PPP存量项目纳入今后相关增量政策中统筹考虑”等方面要求。(来源:财政部网站)
工信部印发《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深化卫星通信准入制度改革,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开展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等工作,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哪些方面的意义和价值?
当前,卫星互联网发展势头迅猛,天地融合已成为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和特征,手机、汽车、无人机等直连卫星创新探索活跃,卫星通信正在由专业领域向大众领域快速普及延伸,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优化业务准入为切口,全面系统部署丰富应用场景、培育技术产业、优化资源供给、提升治理能力等工作,推动卫星通信充分融入新发展格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推动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融合发展,促进卫星通信技术与5G/6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融赋能,有助于构建天地一体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支撑我国网络强国、航天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二是鼓励卫星通信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有助于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三是在偏远地区和自然灾害等极端场景下保持稳定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推进数字便民惠民,有助于增进民生福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星通信应用需求。
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改革举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指导意见》落实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分类施策、融合发展,分业务、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卫星通信业务开放,充分发挥我国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潜力大、市场主体多、企业意愿强的优势,释放商业航天发展活力,提出三个方面的改革举措:
一是支持低轨卫星互联网加快发展,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实现全球范围内宽带网络覆盖。
二是支持电信运营商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业务,通过共建共享等方式充分利用高低轨卫星资源,加快推动卫星通信应用由专业领域向大众领域普及延伸。
三是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研究设立新型卫星通信业务,进一步扩大向民营企业开放。
三、“十五五”期间是我国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机遇期,在这样的发展机遇下,未来有哪些工作部署?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适应形势变化,把握战略重点,科学谋划“十五五”时期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到“十五五”末,卫星通信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迸发,基础设施、产业供给、技术标准、国际合作等综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手机直连卫星等新模式新业态规模应用,发展卫星通信用户超千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紧扣新发展理念,从五个方面推动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体现有序发展。结合不同性质企业的定位和特点分类施策,通过支持国有卫星通信企业加快发展低轨卫星互联网、支持电信运营商开展手机等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业务、支持民营企业探索卫星物联网等新型卫星通信业务,分业务、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卫星通信业务开放。
二是体现创新发展。技术研究方面,加快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推动NTN等各类创新技术百花齐放。标准制定方面,构建开放共享的标准体系,鼓励卫星通信系统在发展中逐步实现标准统一。资源保障方面,创新手机直连卫星码号使用模式和卫星无线电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模式。
三是体现规模发展。充分发挥卫星通信优势,支持卫星通信在应急通信、数字惠民等传统领域的应用。在此基础上,强化卫星通信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卫星通信与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交叉融合,推动手机、汽车、飞机等直连卫星,大力发展大众化卫星通信应用,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形成规模效应,推动现代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四是体现协同发展。支持各类企业共享改革成果和发展红利,鼓励经营主体围绕卫星及地面设施开展多样化商业合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开放协同、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格局。
五是体现合规发展。结合卫星通信安全监管特点,通过加强卫星通信业务监管、促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筑牢网络数据安全防线、扎实做好无线电保障,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为卫星通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四、商业航天是我国卫星通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商业航天安全健康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2024年以来,商业航天已连续两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助推我国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商业航天安全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各类企业共享改革成果和发展红利,《指导意见》部署“支持探索新型卫星通信业务”重点任务,具体包括:
一是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低轨卫星物联网星座,为天空、海洋、偏远地区等地面网络无法覆盖的区域,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服务。
二是研究设立新型卫星通信业务,进一步扩大向民营企业开放。
三是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利用各类高低轨在轨卫星资源,通过租用卫星资源、开展增值服务、分销代理业务等多种商业化合作方式,盘活存量卫星资源,丰富业务种类,繁荣卫星通信市场。(来源:中国新闻网)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公布,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备受关注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为什么出台?工作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抓好贯彻落实?日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出台这一《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强调“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实至名归,必须是稳产高产的良田”。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并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程序、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部署,本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15.46亿亩。目前,各地已将分解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全部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
近年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被突破。同时,实践也反映出当前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存在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现行法律法规虽已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但对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占用需求,以及耕地自然损毁、零星破碎、质量不高等情形,缺乏相应的调整规则,难以满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推动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
为此,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在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在牢牢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擅自突破随意调整的前提下,遵循农业生产和耕地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客观规律,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至名归。
《办法》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底线思维。将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作为基本原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必须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保护任务不突破,质量有提升。
二是坚持系统观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安全与发展,兼顾数量与质量,在坚持永久基本农田整体稳定前提下,对布局正向优化和补划作出制度性安排,并为地方预留合理的自主空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的主旨,将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提高耕地质量作为优化调整的工作目标,聚焦现代农业发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等实践中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情形需求,做好优化调整的顶层设计。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对于现阶段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的划定不合理、零星破碎等实际问题,以及基层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个别永久基本农田误划问题,建立纠错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回应基层合理诉求。
《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
《办法》贯彻落实“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质量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同时,将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作为重点,在坚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整合调整、集中连片、提高质量为目标导向,明确了允许优化调整的情形、程序和规则,兼顾耕地保护的刚性和农业生产的灵活性。
一是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有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优先划入储备区的主要包括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且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等6种情形。同时,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并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机制。《办法》规定了允许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情形,并明确了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
明确优化调整原则,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
明确优化调整情形,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等地方反映迫切、有利于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情形需求。同时,在保护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每年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情况,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正向优化,将其中划定不合理地块、难以长期稳定利用地块等及时调出,将优质耕地等及时调入。
规范调整补划要求,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确实无法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各省规定做好统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估调整的,将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情况作为重要参考,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超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才能启动调整。
建立优化调整程序,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备案)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是完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则。《办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实践需求,对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作出了细化,以保障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同时,针对矿业用地的需求,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此外,针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纠错机制。《办法》明确,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涉及补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
为加大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力度,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福建发挥对台前沿区域优势的角度,在推进两岸银行业保险业融合发展、深化闽台金融业务合作,提升对台金融服务质效、促进闽台经贸人员往来,优化台胞金融服务体验、便利台胞在闽生活,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四方面共提出16条政策措施,对支持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促进两岸经贸融合具有积极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银行在福建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银行在福建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福建的法人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
支持福建的保险机构探索开发保险责任覆盖两岸的更多保险创新产品。
支持福建的银行加大闽台产业链供应链融合的支持力度,对纳入闽台融合发展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资金需求,实行优先保障。
支持闽台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等优势产业深化合作,支持台湾农渔业在闽拓宽发展路径,加强金融要素保障。
支持福建的银行在遵循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基础上,为具备购房资格的台胞同等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满足在闽台胞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合理需求。
支持福建的银行加大便捷化服务方式的应用推广,重点对接金门、马祖民众金融服务需求,助力构建福州马祖、厦门金门“同城生活圈”等。(来源:央视新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反垄断的决策部署,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于8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有哪些特点?《指南》对此作出哪些针对性规定?
根据执法实践,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常表现为某一地区若干家瓶装燃气经营者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利润水平,或者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或者销售对象、划分市场份额或者分配利润。对此,《指南》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于公用事业领域可能存在的纵向垄断协议、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等,《指南》也对其具体表现进行了细化。这些内容有助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识别法律风险。
二、《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情况来看,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为多发,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这与公用事业领域的特点密切相关。为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理解行为边界,《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以下三方面规定:
一是细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虑因素。《指南》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以及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重点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用户对该公用事业经营者提供相关商品的依赖程度,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包括是否存在行业准入限制和特许经营模式等情况。
二是进一步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考虑因素。《指南》系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归纳行为表现形式,针对公用事业领域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逐项作出细化。例如,针对实践中较为多发的限定交易行为,明确了可以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公用事业经营者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者设备材料等,是否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提供供应服务等方式,或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服务过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和名录库等方式,对交易相对人实施限定交易。
三是针对性列举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首先,在归纳总结基础上,专条列举了认定正当理由可以考虑的相关因素,如有关行为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其次,针对认定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考虑的特定正当理由作出规定。最后,结合执法实践,明确规定了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针对实践中有公用事业经营者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限定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指南》专门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三、对于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指南》作出了哪些规定?
首先,《指南》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
其次,《指南》明确对于相关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再次,《指南》明确因公用事业领域的特点,部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最后,《指南》明确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重点,即为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四、《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了哪些规定?
《指南》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用事业领域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并对公用事业领域可能存在的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逐条列举了具体行为表现,为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五、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指南》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反垄断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如能够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或者受行政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而实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指南》明确经营者组织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依据《反垄断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指南》明确被调查对象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绝、阻碍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确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法律责任时依法从重处罚,或依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另行处罚。
第五,《指南》明确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及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条件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对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经营者,以及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相关人员也可以适用宽大制度。
第六,《指南》明确强化协同监管,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期间发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来源:反垄断执法一司)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强化林业重要战略实施金融保障、加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投入、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及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
《通知》提出,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依法合规延长贷款期限,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提质扩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各地优化林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强化抵押林权管理和处置,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机制,探索建立林业数据库和交易流转平台,规范有序推进林权市场化交易。
《通知》强调,要聚焦国家储备林建设、“三北”工程等重要生态工程建设,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需求对接。针对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点,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满足林下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转型升级、冷链保鲜和物流等融资需求,综合运用信贷、股权、债券等融资方式,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林业碳汇资源经营开发,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抵押价值评估方法,运用数字化技术优化融资服务,提高生态产品价值融资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通知》要求,要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涉林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大林业领域资金支持。探索构建包括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森林保险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构建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五位一体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各地要建立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商机制,搭建有效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林业领域融资需求项目库,强化与金融系统共享对接,提高融资对接精准度和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与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加快推动《通知》各项工作落实落细,畅通政银企融资对接渠道,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质效,助力林业高质量发展。(来源:人民日报)
国家统计局解读2024年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
经济发展新动能是拓展新增长点、推动经济升级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驱动力。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最新测算结果显示,2024年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为136.0,比上年增长14.2%,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新动能继续成长壮大,经济展现较强活力,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成效,网络经济带动作用明显,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新动能培育和旧动能更新协调联动,支持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
一、经济发展保持较强活力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重点领域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有效开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出台规范地方招商引资的措施,着力畅通国内大循环,高新技术企业保持增长,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经济活力持续释放。测算显示,2024年经济活力指数为130.9,比上年增长14.5%。全年新设经营主体2737万户,日均新设企业2.4万户;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8.0%,快于全部投资4.8个百分点,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7.0%、10.2%;快递业务量达1751亿件,快递业务收入14034亿元,助力新型消费增长、畅通经济循环。
二、创新驱动支撑作用增强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步推进科技强国建设,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断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全面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新培育一批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加速营造高水平创新生态,科技投入加快增长,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强化,重大创新成果持续涌现,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领域取得新成果,知识产权量质齐升,创新成果加速转化。测算显示,2024年创新驱动指数138.5,比上年增长13.2%。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达3.6万亿元,增长8.3%,基础研究经费2497亿元,增长10.5%;累计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1.46万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4件,比上年提高2.2件;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68354亿元,增长11.2%。
三、网络经济发挥引领作用
全面实施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深入实施“数据要素×”行动,全面升级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水平不断提升,数据要素创新应用新场景新模式持续拓展。深入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直播带货、即时零售等新业态带动作用继续发挥,低空经济、银发经济、赛事经济等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积极拓展绿色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外贸新动能。测算显示,2024年网络经济指数达142.4,比上年增长16.2%。截至2024年底,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3376亿GB,增长11.6%;全国5G基站达425万个,占移动基站总数的33.6%,比上年提升4.5个百分点;全国网上零售额15.2万亿元,增长7.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6.5%,增速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个百分点;跨境电商出口额2.15万亿元,增长16.9%。
四、转型升级持续推进
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深入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自主可控能力持续提升。深入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和“人工智能+”行动,工业加快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推动钢铁、石化、数据中心等节能降碳改造,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步伐加快。统筹推进新兴产业技术、产业和场景创新,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新动能新优势不断集聚增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同推进,催生一批数智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国产人工智能大模型、人形机器人等新赛道发展势头强劲。测算显示,2024年转型升级指数为127.8,比上年增长12.5%。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速继续加快,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8.9%,比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快3.1个百分点,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升至16.3%;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电动汽车出口突破200万辆,锂电池出口量超过39亿个、创历史新高。(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