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政策热词:金融保障、产业升级、数字建设

 前 言 

12月,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以及地方主要聚焦金融保障、产业升级、数字建设等方面。


政策速览


·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开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邮轮运输及旅游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汽车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权威解读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就业创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财金〔2025〕135号,简称《指导意见》)。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和考虑? 


答:政府性融资担保为小微企业增进信用,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是财政金融政策协调配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促进就业、扩大内需的重要政策工具。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我们将加大财政金融协同力度,《指导意见》将与贷款贴息等政策协同发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指导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服务国家就业优先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将稳定和扩大就业摆在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稳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就业工作大局,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的具体举措。


二是发挥担保稳就业、扩内需的支撑效应。扩大内需是战略之举。当前,总需求不足是经济运行面临的突出矛盾,亟需补上内需特别是消费短板。稳就业、促就业是畅通居民“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基础。小微企业是吸纳和拉动就业的主力军,小微企业扩大生产投资需要信贷资源支持,但部分小微企业有效抵质押物较少、资信较弱,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重要功能,是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可以有效支持小微企业稳岗扩岗,增加居民收入,从而拓展内需增长新空间,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 


三是完善融资担保发展政策体系。随着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发展,强化担保资源与就业贡献联动、精准支持就业创业的现实需求越来越迫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反复论证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聚焦就业导向,细化政策工具与实施路径,构建目标明确、激励相容的长效机制,为惠民生、促消费、扩内需提供有力支撑。


二、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请问当前的发展格局是怎样的?本次出台支持就业创业政策,对于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持续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形成了以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一体”、以服务就业创业和支持科技创新为“两翼”的发展布局,“一体支撑、两翼齐飞”,加力支持实体经济。


“一体”固本强基。财政部构建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直保机构”三层组织架构,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二八分险”原则,实践中通常按照融担基金20%、省级再担保机构20%、市县直保机构40%、银行20%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目前已实现市级机构全覆盖、县级业务全覆盖。该种多层分险模式有利于政策传导、风险缓释、资源高效配置。财政部指导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凝聚1500余家担保机构力量,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超过6.7万亿元,年均增长约40%,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降至5%以下。


“两翼”协同发力。财政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深耕小微、“三农”等普惠领域,形成了“支持创新+服务就业”双轮驱动的发展局面。在支持创新方面,2024年起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提高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支持4万户中小科创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超过1700亿元,广泛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多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为科创企业降低成本、开拓市场、加大研发、扩充产能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服务就业方面,据融资担保行业估算,每提供1亿元担保可稳定就业超过800人。财政部指导融担基金优化业务结构,引领体系加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融担基金累计服务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超过570万户次,稳定就业约5900万人次。《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支持就业政策体系,为融资担保支持就业创业提要求、指方向、明路径,在后续担保资源配置、相关政策支持等方面,将促就业成效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三、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在引导担保资源支持就业方面提出了很多操作性强的举措,可否介绍下重点内容和主要考虑?


答:《指导意见》建立了一套量化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担保资源从扩面增量向提质增效转变,其核心是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加大对就业的贡献力度,具体可概括为“一个关键指标、两项挂钩机制、三重政策保障”。


一是创设就业贡献度“一个关键指标”。该指标综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就业增长、担保资源稳定就业人数加权计算,突出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就业带动“三位一体”的绩效导向,引导更多担保资源精准服务就业。例如,假设A省政府性融资担保2024年、2025年稳就业人数分别为130万人、135万人,2025年A省每1亿元担保贷款服务企业稳就业人数约850人,2025年融资担保行业平均每1亿元担保贷款服务企业稳就业人数约800人,则2025年A省就业贡献指标测算结果=(135/130)×50%+(850/800)×50%=1.05。


二是实施就业贡献度与担保资源分配的“两项挂钩机制”。一方面,就业贡献度与授信额度挂钩。融担基金在分配再担保业务授信额度时,将就业贡献度作为重要依据,对于就业贡献度较高的合作机构,给予再担保资源倾斜。另一方面,就业贡献度与再担保费优惠挂钩。建立分档优惠机制,融担基金对就业贡献度高的合作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再担保费优惠。这一机制设计既降低合作机构成本,又形成激励相容的政策传导机制,确保就业导向有效落实。


三是建立门槛降低、质效提升与产品创新“三重政策保障”。降低担保门槛。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或取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抵质押反担保要求,弱化盈利考核,加大对首贷户的支持。提升服务质效。强化科技赋能,打造便捷化线上普惠小微产品,探索前沿技术与担保业务深度融合,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着力提升融资便利度。鼓励产品创新。总结推广地方“薪资保”、“稳岗扩岗贷”等成功经验,鼓励银担合作制定专属服务方案,探索开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的金融产品,对用工人数未减少、受关税影响较大的企业主动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四、在支持重点群体创业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政策亮点? 


答: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撬动作用,保障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平均来看,中央财政每奖补1亿元,可撬动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约50亿元,支持约1.75万人创业。在加强融资担保与贷款贴息政策协同方面,《指导意见》聚焦“扩围、降费、创新、加力、增效”五个方面:


一是支持范围有序扩大。在原有支持高校毕业生等十类重点群体基础上,明确将往届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有效回应了当前就业市场的现实需求,扩大了政策的公平性和覆盖面。


二是综合成本持续下降。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减收或返还部分担保费,并将以银担损失分担模式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纳入再担保费优惠范围,助力重点群体创业“轻装上阵”。


三是合作模式创新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试点探索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一般担保责任模式,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增信,充分发挥银行追偿优势,减少银担重复性工作,提高追偿效率,更好聚焦主业。


四是财政奖补加力支持。鼓励地方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财政资金,高质高效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基金补充、担保费奖补等相关工作,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五是服务效能全面提升。从创业主体角度出发,信贷、担保等政策支持,关键在于“快享”。通过建立“快审、快批、快保、快贷”、推广线上化业务、强化银担协同等机制,大幅简化流程、压缩时间,确保信贷资金便捷直达创业者手中。


五、下一步,在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见效方面,财政部有何考虑?


答:为推动《指导意见》各项措施精准落地、高效执行,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数据共享机制。鼓励地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资格审核、贷款发放、担保增信、财政贴息等数据共享平台,优化数据统计,提升数据质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就业人数、社保缴纳、代发工资、结算流水等大数据,推动融资服务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提升服务质效。


二是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正向激励,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合力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


三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创业成效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用好考核“指挥棒”,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就业创业的内生动力。


四是健全跟踪监测机制。指导融担基金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功能,加强对就业相关业务的统计监测和动态分析。同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严守风险底线,确保政策在阳光下运行、业务在规范中发展。


六、融担基金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龙头,请问2026年财政部将推动融担基金在促就业创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答:我们将指导融担基金坚守支小支农初心,践行普惠利民使命,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力支持就业的同时,积极做好与贷款贴息等政策的协同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切实增强经济活力,提振社会信心。


在业务重点上,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做好衔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部署要求,推动融担基金将“四稳”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全面推广与就业贡献度挂钩的担保资源配置机制,全力协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将服务实体与支持就业融合发展,助力小微企业在扩大生产投资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提振市场预期,推动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事业在“十五五”期间走好中国特色发展之路。 


在财政金融协同上,与相关政策做好衔接。2026年,中央财政将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与贷款贴息等财政金融政策深度衔接,以融资担保缓解融资难、以财政贴息缓解融资贵问题,综合研究运用风险补偿、降费补贴、资本金补充等措施,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形成“财政撬动、担保增信、贷款跟进、实体受益”的闭环,共同促进扩大内需、拉动投资与改善预期。(来源:财政部网站)


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


近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振消费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发挥好产业、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环保、监管等政策作用,促进形成更多由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加强财税、金融、产业、投资等政策与消费政策的协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已出台金融支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举措,研究制定《通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同,精准施策推动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形成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更大工作合力。


二、《通知》的重点举措


《通知》提出3方面11条政策措施。一是深化商务和金融系统协作。推动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和分工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健全沟通合作机制,强化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与社会资本等合力,细化落实具体实施细则,共同打好政策“组合拳”。二是加大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升级商品消费、扩大服务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助力消费帮扶五大重点领域,优化金融产品服务,推动供需两端强化对接,提高对商品和服务消费的适配性,因地制宜推动新型消费发展,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落实落细各项金融支持举措。三是扩大政金企对接合作。鼓励发挥“政金企”扩消费合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促消费活动和信息共享,做好精准对接服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红利,更好满足相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需求。


三、《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向地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深入了解情况,梳理总结37个地方商务主管部门、6家代表性金融机构提振消费的经验做法,分析制约消费潜力释放的堵点卡点,针对性提出政策举措。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商务与金融系统常态化沟通交流,鼓励强化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统筹谋划存量和增量政策举措,发挥多种政策组合效应,凝聚更大工作合力。三是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地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结合实际细化支持举措,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和复制推广。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作,推动相关举措落地生效,更大力度支持惠民生和提振消费,为“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积极贡献。(来源:商务部网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监管引领下,金融租赁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功能定位,苦练内功,业务经营模式日趋丰富,专业能力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增强。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必要制定出台与业务适配性更强的监管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办法》颁布实施工作,持续做好“五大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做精专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竞争力,紧紧围绕“五篇大文章”,更好发挥“融资+融物”独特优势,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贯穿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并根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各业务环节,分别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同时,针对业务中的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关键管理环节提出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


三、《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化管理要求?


答:《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特色,突出对业务流程各环节中与租赁物相关的管理要求,旨在树立鲜明导向,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紧紧围绕企业设备资产需求,贴近产业、服务产业、深耕产业,逐步形成产业特色突出的金融服务模式。


《办法》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赁物类型合规;在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强调对租赁物适格性、权属、价值、物理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审查;在合同订立和执行阶段,强调合同中租赁物相关要素、租赁物的登记和交付等方面要求;在租后管理阶段,对处于在建、在租、租期届满和待租等不同状态下的租赁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四、《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考虑到当前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以及国内外良好实践,《办法》全面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的操作规范,并根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不同业务中的风险点,分类施策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


《办法》第六章专章规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明确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并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


五、《办法》对售后回租业务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答: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等问题与风险,《办法》要求,在尽职调查阶段,金融租赁公司须核实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做好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严禁低值高估;在审查审批阶段,要求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做好对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在合同执行阶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重点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等问题。


六、《办法》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答:为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强化租赁物的运营管理,落实维护保养、保险安排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并持续关注租赁物价值波动,定期开展价值重估,做好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效防范经营性租赁业务相关风险。(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开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开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为了解《鼓励目录》出台情况,便利各有关方面理解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鼓励目录》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对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启动了《鼓励目录》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并吸收了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商协会、行业协会、相关专家和各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并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后予以采纳。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修订出台了《鼓励目录》。


问:修订出台《鼓励目录》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习近平主席在会见国际工商界代表时强调,中国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变也不会变。中国坚定不移地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也为维护全球跨境投资发展注入了确定性。


《鼓励目录》是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也是重要的外资产业和区域政策。修订出台《鼓励目录》是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举措。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本次修订总的考虑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问:《鼓励目录》与上一版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鼓励目录》总条目共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地区目录)共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


主要变化有:一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终端产品、零部件、原材料领域等有关条目,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水平。二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科学研究、服务消费等领域有关条目,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扩大地区目录鼓励范围。通过进一步优化对外商投资的方向性引导,持续提高引资质量、不断完善外商投资在国内的区域布局。


问: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如何做好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


答:2025年版《鼓励目录》于2026年2月1日施行,2022年版鼓励目录同时废止。《鼓励目录》的出台展示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态度,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同时,将多措并举为外商来华投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让更多跨国公司更好分享中国发展机遇。


一是以点带面扩大外资流入。发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开辟绿色通道压茬推进前八批项目建设。加快推出新一批重大外资项目,统筹协调解决项目涉及国家层面的用地、用海、环评、能耗等问题,进一步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不断提高外资企业满意度。开展服务外资企业专项行动,多种渠道了解并推动解决企业在投资落地、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问题和诉求。加强与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外资商协会沟通交流,及时听取意见建议,为外商在华投资依法提供便利。


三是搭建中外企业投资合作对接平台。适时组织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对接活动,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地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搭建平台,推动更多项目洽谈签约。(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邮轮运输及旅游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培育壮大邮轮消费,近日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促进邮轮运输及旅游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交水发〔2025〕115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邮轮经济产业链长、带动性强,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邮轮经济发展。去年,国务院印发《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不断丰富邮轮航线和旅游产品。今年1—11月,邮轮旅客运输量达126.5万人次,同比增长27.8%,对促进旅游发展和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服务供给有短板、消费需求不旺盛、政策措施待优化等问题。


为更好促进邮轮经济发展,交通运输部聚焦行业反映的未进行受电设施改造的邮轮无法靠港、邮轮航线产品单一等问题,从注重加强供给、提升服务、激发新需求角度,联合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印发《进一步促进邮轮运输及旅游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培育壮大邮轮消费。


二、主要内容


共包括4个方面10条措施。


一是丰富邮轮航线和产品方面,提出了拓展邮轮始发航线、鼓励外国籍邮轮入境访问、丰富邮轮旅游产品3项措施,为邮轮旅客提供更多选择,不断激发邮轮消费新需求。


二是提高邮轮港口服务水平方面,提出了高效安排邮轮进出港、规范提升港口服务、推动提高邮轮通关效率3项措施,优化调整了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要求,明确暂不具备受电设施的访问航线邮轮在2029年底前可靠泊我国港口,为提高邮轮运营效率、促进邮轮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提升邮轮管理服务效能方面,提出了优化邮轮登记制度、提升邮轮旅游服务品质2项措施,推动提升邮轮登记管理效能和邮轮旅游全链条服务品质。


四是加强邮轮运输安全服务保障方面,提出了强化邮轮运输安全保障、健全邮轮应急保障机制2项措施,牢牢守住邮轮安全发展底线。(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要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光热发电兼具调峰电源和长时储能双重功能,能够有效平抑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出力的波动性,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成功掌握塔式、槽式、菲涅尔式等主流光热发电技术,已建成全球领先的光热发电产业链,电站单位千瓦建设成本从10年前的约3万元下降至1.5万元,度电成本降至0.6元上下,已初步具备规模化发展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我国光热发展还面临初始投资大、市场竞争能力偏弱、系统支撑调节价值未充分体现、产业技术水平仍需提升的问题。在我国能源结构加速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时期,为助力能源强国建设,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意见》。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发展目标?


答:《意见》提出到2030年,我国光热发电发展总装机规模力争达到1500万千瓦左右,度电成本与煤电基本相当,技术实现国际领先并完全自主可控,行业实现自主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成为新能源领域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新产业。


问:在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方面,《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为破解光热发电发展瓶颈,《意见》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提出一揽子政策措施,为产业规模化发展保驾领航。


一是强化规划引导。《意见》明确2030年我国光热发电的装机规模、度电成本、技术水平和产业建设方面等发展目标,提出开展资源普查、做好光热发电发展布局和产业协同发展布局的顶层设计安排。


二是加强应用市场培育。《意见》提出在大型能源基地合理配置光热发电规模,建设一批以光热发电为主的支撑调节型电站,探索以光热电站为基础电源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等光热应用市场培育。


三是支持系统支撑调节作用发挥。《意见》提出优化电站运行方式,发挥光热发电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支持光热电站通过电力市场发挥系统调节功能,提升在运项目的调度响应能力等。


四是鼓励技术创新。《意见》提出逐步推动高参数大容量技术推广,促进光热产业降本增效,建立系统发展机制,充分利用能源合作机制推动产业“走出去”。五是完善政策保障。《意见》提出在项目投融资支持、电力市场制度完善、绿电价值提升、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保障举措。


问:《意见》的出台对行业发展有什么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坚定行业信心。《意见》明确了未来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长期稳定预期,可引导资源要素高效集聚。二是有利于加速产业和市场成熟。通过规模化发展,在实践中淬炼创新技术、降低建运成本、提升竞争力,推动产业步入良性循环。三是有利于增强能源安全。通过加快光热发电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电力系统的韧性和自主可控能力,为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问:多年来,建设成本较高一直是困扰光热发电发展的关键问题,《意见》在降低光热投资和发电成本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通过规模效应带动快速降本。《意见》提出在大型能源基地按需合理配置光热发电、建设一批以光热发电为主的支撑调节型新能源电站、探索构建以光热发电为基础电源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等培育发展空间措施,将推动光热发电年均近300万千瓦的增速,通过规模化发展带动产业链成熟和规模效应释放,实现快速降本。


二是加快技术水平提升进一步降本增效。《意见》提出要逐步推动高参数大容量技术推广、稳步推进30万千瓦等级大型光热电站建设,加快关键技术材料与装备研发、全面提升核心技术自主化和关键装备国产化水平,推动光热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集聚和协同发展促进光热产业降本增效。


三是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价值提高收益。《意见》提出要推动光热发电在系统支撑方面的价值转化,支持配置电加热系统的光热电站通过电力系统发挥长时储能功能获得收益,推动在运光热项目开展调度响应和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多措并举提高电站经济效益。


四是加强政策保障实现降本增收。《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光热发电项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相关省区制定支持光热发电发展的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光热发电容量可按可靠容量给予补偿,提高电站包括绿证、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在内的绿色收益,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通过综合政策支持促进降本增收。


问:为更好发挥光热发电系统支撑调节价值,《意见》有哪些举措?


答:为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作用,《意见》提出多条举措。一是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在调频、调压、黑启动和惯量支撑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电站运行方式,推动光热的系统价值转化,发挥光热发电对系统的支撑作用。二是利用光热宽负荷调节范围和快速变负荷能力发挥深度调峰能力,鼓励配置或预留电加热系统,支持配置电加热系统的光热电站通过电力市场发挥长时储能电站功能,增强光热发电对系统的调节作用。三是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在运项目开展电力市场盈利模式探索,不断提升调度响应和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能力,多措并举提高电站的经济效益。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意见》落实?


答:按照《意见》各项任务举措职能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将做好工作统筹,积极研究并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切实做好各项政策要素的保障。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光热发电发展,抓紧开展省级光热发电资源普查、布局规划等工作,推动落实光热发电相关电价机制、辅助服务细则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项目建设统筹协调,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针对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多用改革的办法用活林草资源,壮大林草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两山”理念,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印发了《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改司负责人对《措施》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问:出台《措施》的背景是什么?


发改司负责人:国家林草局制定出台《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路径的重要举措。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展林下经济,指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森林食品、林下经济,不断挖掘培育‘森林粮库、钱库’”。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林下经济,伴随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吸引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从事林下经济活动。目前,全国林下经济林地利用面积6亿多亩,产值1万多亿元,惠及广大农民群众。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出台《措施》,对于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增强经营主体信心,激发林下经济发展活力,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二是推动林下经济发展,践行“两山”理念,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我国森林资源丰富,但传统林业经济模式单一。《措施》的出台,以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培育绿色经济新增长点。通过发展林下经济重构人、林、地关系,将生态保护的外在约束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良性互动。


三是落实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强化林下经济政策有效衔接的需要。《森林法》对发展林下经济作出了规定。国家林草局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科学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公益林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制定出台《措施》,对林下经济的发展空间、主体培育、资源投入、产销衔接、组织管理等提出了明确支持举措,为各地引导林下经济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强化了政策支撑。


发展林下经济是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路径。此次出台《措施》,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是如何保障林下经济发展空间的?


发改司负责人:《措施》首先明确了生态优先这个大前提,维护森林生态与发展林下经济是一体两面,没有良好生态就没有林下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必须在筑牢生态根基的基础上发展林下经济。为此,《措施》提出两条原则:一是功能相容,发展林下经济要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相适应,要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影响森林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二是空间复合利用,可充分利用林下空间、林地林缘,发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复合业态,拓展森林食物生产空间,提升森林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益。遵循以上前提和原则,经营者可优先利用商品林、适度利用公益林,科学有序开展林下经济活动。


同样,《措施》中关于林下空间优化、直服用地管理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统一。《措施》明确,允许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分类型、分情况设计抚育经营保留林木株数、郁闭度等指标,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森林抚育经营,以满足森林培育、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将林下经济林业直服用地范围与新发布的林业行业标准《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有效衔接,明确了为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生产道路、管护设施、生产资料用房和贮存场(库、室)、移动设施和装置、配套设施等具体标准,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提供基础保障。


《措施》如何支持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培育?


发改司负责人:林业企业、合作社和广大林农等经营主体,是拓宽“两山”转化路径的源头活水,是推动林下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措施》以模式创新、机制创新支持培育林下经济经营主体。


一是创新“国有林场+”模式。鼓励以林下经济为重点发展“场村合作”,利用国有林场的资源、人才、技术优势,以建设高标准林下经济基地为抓手,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解决林农分散经营、效率低的问题。


二是推广“林业标准地”模式。鼓励在尊重林农意愿的前提下,打造收储平台,如依托各类国资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林地经营权集中收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化解林下经济生产中林地碎片化、利用单一化等问题,高效配置林地及配套资源,修筑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为经营主体打造“拎包入驻”的良好环境。


三是创新林下经济投入机制。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在用实用好现行财政政策的基础上,推动创新金融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模式,聚焦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为经营主体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林下空间经营权流转等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林下经济抵(质)押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强化信贷投入,针对性化解林下经济生产融资难题,让“金融血液”更高效流向经营主体。


《措施》对林下经济发展提出了哪些服务保障举措?


发改司负责人:《措施》聚焦强化林下经济服务支撑。其中,科技支撑覆盖林下经济应用技术研究和集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下乡等环节,依托乡土专家、科技特派员等专业力量,送技术、送指导、送服务到林间地头,为林下经济项目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科技支撑。产销服务着眼推动三产融合发展,引导布局建设初精加工基地,打造“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助力打通种植、加工与市场全链条,让林下经济产品真正变为百姓餐桌上的健康食品和林农手中的纯收入。


《措施》注重加强林下经济组织保障。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要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强典型引领、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做好顶层谋划,明确发展布局、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林下经济发展中来。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好《措施》,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百姓身边的“幸福靠山”。(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创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互联网网络架构演进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提升网络互联互通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自2019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交换中心试点工作,通过构建中立、公平、开放的流量集中交换平台,实现互联网企业、云服务商、算力中心等不同主体间数据高效流通,有效提升网间通信质量,降低企业网云算使用成本,在推动国家互联网网络架构优化演进、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网云算数智加速融合,跨区域算力协同需求上升,产业数字化对低时延、高质量数据互联提出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交换中心布局,拓展业务应用场景,筑牢安全运行防线,我们研究编制了《指导意见》,旨在明确发展思路和重点任务,推动我国交换中心创新发展,更好支撑新质生产力培育和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指导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构建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为主线,以支撑网云算数智深度融合互联为牵引,以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为重点,统筹优化交换中心建设布局,激发业务创新活力,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三、如何构建交换中心网络体系?


聚焦“如何建”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统筹优化整体布局、扩展业务覆盖范围、加强设施协同联动3项重点任务,主要包括面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支持在需求旺盛、业务集中、基础良好、区域优势明显的地区设立交换中心;鼓励交换中心向省内其他地市、周边省份拓展节点,探索交换中心跨省长途互联;加强设施协同联动,推动交换中心与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等网络设施协同规划。


四、如何深化交换中心应用创新?


聚焦“如何用”问题,《指导意见》提出拓展流量交换场景、促进算网数智协同发展、提升行业赋能作用、推动技术研发部署4项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引导增值电信企业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支持交换中心提供多线接入、跨境网络通道等服务;推动交换中心广泛接入数据中心、智算中心、超算中心,加快“连算成网”,构建算力调度和交易平台、智能体互联互通平台;支持交换中心面向企业上云、多云互联、5G虚拟专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场景,提供创新业务;推动前沿技术在交换中心的部署应用,全面支持IPv6功能,支持交换中心共性技术研发等。


五、如何健全交换中心监管制度?


聚焦“如何管”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运行质量保障、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完善合规互联管理、强化业务监督管理4项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强化交换中心运行安全责任落实,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建立健全交换中心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行动深入整治违规互联行为,引导网间流量通过合规途径疏导;制定完善业务管理规范,推动建设交换中心配套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运行情况及相关安全监测数据,保障服务稳定可靠。


六、《指导意见》落地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保障资金、场地、人员等要素,对企业接入费等予以补贴支持。二是促进企业合作共赢。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大BGP带宽、传输线路、国际专线等资源投入,完善资费体系并向中小企业提供合理优惠,推动互联网企业、政务云等加入开放互联生态。三是深化行业交流协作。发挥行业组织的协同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广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是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探索与国际交换中心互联,研究我国交换中心在国外设立节点的可行性,鼓励参与国际组织工作。(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汽车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汽车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产业链长、涉及面广、关联带动性强,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重点领域。加快汽车行业数字化转型,是支撑汽车强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推动技术改造升级,促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等文件先后出台,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引导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我国汽车行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演进。当前,汽车行业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推动汽车科技研发范式革命性突破,数智化转型成为助推行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加速器。同时,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作为载体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行业整体数智化转型价值大、作用强、带动广,亟需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转型顶层设计,引导大中小型企业数字化协同发展,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以推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行业融合应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为构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现代化汽车产业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方案》提出两阶段发展目标:到2027年,数智技术在企业研、产、供、销、服环节深度集成应用,带动企业智能制造成熟度、生产效率等明显提升,行业供给和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到2030年,行业整体数智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


具体到2027年,整车标杆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提升一档,零部件企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超95%,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70%;行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较2025年提升10%,产品研发周期以及交付周期缩短20%;打造可复制推广的智能工厂样板,培育20家以上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形成适合产业特征、国际先进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技术供给体系与人才培训体系。到2030年,行业整体数智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数字化与业务深度融合;大中小各类企业数字化协调发展,供应商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建成匹配行业发展水平的数字化公共服务体系,支撑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四、《实施方案》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六大行动”,涵盖15项重点任务。一是诊断评估与改进提升行动,完善诊断评估体系,推动企业开展自评与诊断,加强行业内外交流与经验推广。二是汽车零部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行动,梯次推进零部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工业互联网深度应用,推动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升级。三是典型场景与人工智能应用示范行动,精准培育行业典型场景与解决方案,加速关键环节人工智能应用拓展。四是产业主体梯度培育与矩阵构建行动,持续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和推广,构建汽车行业专业化服务商资源矩阵。五是标准体系完善与互联互通保障行动,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和关键标准研制,以标准化保障数据互联互通。六是关键技术攻关与基础能力强化行动,加强关键技术产品攻关,强化专用算力及先进通信基础能力建设,完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与技术能力。


五、推进《实施方案》落实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实施方案》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认真落实4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协同。建立跨部门与央地协同机制,明确权责分工,发挥产业平台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提升政策落地实效。二是完善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科技创新再贷款及普惠小微贷款等工具优化金融服务,降低转型成本,激发产业主体内生动力。三是强化人才保障。深化校企合作,推行“学历教育+技能认证”培养模式,鼓励企业骨干进校授课,健全数字化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人才待遇,定期开展数智化交流培训,推广先进经验。四是加强安全监管。构建全流程网络、数据、信息安全监管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框架,完善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保障转型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


六、《实施方案》关于典型场景有什么指引?


《实施方案》后附了典型场景清单,就研发、生产、供应链、销售和服务5个环节提出了智能协同研发、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柔性敏捷生产等8项数智化典型场景,并按各场景分别提出了改造目标、实现方式和需要条件,为行业企业实践提供参考指引。(来源:商务部网站)



地方政策主要动向


近期,全国各地积极出台多项政策,重点聚焦于金融保障、产业升级、数字建设。


金融保障方面,山东省出台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重庆市印发《重庆市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完善制造业投融资配套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多元化融资,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投向现代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河南省印发《河南省科技金融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推进科技、产业和金融深度融合、良性互动。


产业升级方面,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动电子商务与各领域发展广泛深度融合,创新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培育拓展消费新场景;浙江省发布强化风险防范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福州市印发《福州市“三茶”统筹发展工作行动方案》,提出要增强福州茶产业竞争力,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和提高精深加工水平等。


数字建设方面,福建省印发《福建省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若干措施》,提出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东数西算”和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规范有序推动全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苏州市印发《苏州市进一步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城市的若干措施(2026年版)》,提出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及语料库建设、降低智能算力使用成本等措施;杭州市印发《杭州市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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