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推动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国企改办发〔2020〕2号)、北京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5号)、《北京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京办发〔2021〕6号)、《北京市市管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办法(试行)》(京组通〔2018〕3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经理层副职和相当于副职层级的专业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可选聘经理层正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中市场化程度高的或其他有特殊业务需要的企业。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党组织领导把关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相结合。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注重实绩。

  (四)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人才价值。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七)依法依规。

  第五条 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等工作;市文资中心负责审核把关,从工作启动、人员选聘到聘后管理等方面,加强全流程监管,并对拟聘人选及解聘、续聘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聘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开展选聘工作应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范围中进行:

  (一)主业处于竞争行业或领域,市场化程度高。

  (二)企业党组织健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发挥充分。

  (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实。

  (四)经营管理责权清晰,财务、法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制度健全。

  (五)具有良好的企业文化环境,鼓励竞争、崇尚创新。

  第七条 在急需紧缺的业务领域开展试点。对市场环境产生重大变化、发展战略或经营模式面临重大转型的企业,以及经营管理长期打不开局面、业绩持续下滑、面临较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加大选聘经理层正职力度。

  第八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中共党员优先。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职业信誉,能够忠实执行企业战略规划和董事会决议,自觉维护企业及股东利益。

  (三)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及相关文化产业情况,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治企能力,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善于推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四)具有文化企业、金融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工作经历或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以往业绩突出。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职业资格或职称。

  (六)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心态良好,能够适应复杂环境,胜任岗位工作。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为副职的,其分管业务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是:

  (一)负责独立业务板块或拓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新市场业务。

  (二)负责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技文化创新及实践、精品内容创作生产、文化传承、文化金融、财务法律、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市场竞争性或专业性较强业务。

  (三)企业有其他特殊需要的业务领域。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企业相关制度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犯罪和严重行业不良诚信记录的,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尚在影响期内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三章 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选聘职业经理人可采取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选聘职业经理人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企业提出选聘需求,形成工作方案,经党组织研究、董事会审议后上报审核。方案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选聘理由、选聘人数、职位职责、任职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聘期工作目标、薪酬奖惩、考核规定、退出规定、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内容。

  (二)通过一定选聘方式产生初步人选。

  (三)企业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四)对建议人选上报审核。

  (五)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的,由企业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对人选进行专业知识、能力素质测试和面试,产生初步人选。

  第十四条 通过委托推荐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的,由人才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出的职位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寻访人选,进行能力素质测试、面谈,向企业推荐人选。企业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必要的面试、考察,产生初步人选。

  第十五条 鼓励内部人员通过直接转换身份、综合考核评价等方式优先竞聘职业经理人。对于内部人员参与竞聘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应当先行提出申请,承诺竞聘成功后放弃原有身份、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后不得要求恢复原有身份,并遵守职业经理人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和绩效考核责任书(年度、聘期),以契约方式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要求、工作目标、权利义务、考核方法、薪酬奖惩、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续聘和解聘条件、廉洁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需要约定社会责任、保密管理、竞业禁止等事项。

  企业内部人员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应当依法就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劳动合同期限与聘期一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应与劳动合同保持一致。根据聘任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聘期《绩效考核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和聘期《绩效考核责任书》。

  《绩效考核责任书》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年度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应以中长期目标为主,年度考核应以当期目标和聘期目标的年度分解任务为主。

  企业董事会根据行业性质、发展阶段、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情况,结合外部市场环境,按照权责清晰、目标具体、指标量化、结果可衡量的原则,科学确定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

  考核指标目标值应当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市场对标方式综合确定,确实体现职业经理人价值贡献,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

  第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与绩效相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市场水平等因素,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聘期激励。

  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

  聘期激励是与职业经理人聘期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聘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延期支付。

  同时,建立风险抵押、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风险承担机制,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职业经理人聘期由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初次聘任设1年试聘期。试聘期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不合格的解除聘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聘任期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聘期考核结果,并征求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续聘,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聘任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应当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制定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办法,重点考核《绩效考核责任书》约定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职业经理人履职日常监督机制。企业董事会定期听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汇报,对未按时间进度完成阶段目标或经营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督促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年终和聘任期满,企业董事会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结合聘期届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一)企业董事会依据由上级委托指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核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

  (二)企业董事会对社会效益等非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或技术性较强的成果,可由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检查、评审。

  (三)企业董事会根据经上级核定的绩效考核结果,经审计、审查的财务数据和工作成果,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第二十六条 企业董事会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职业经理人薪酬待遇,实施奖惩,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

  对绩效成绩突出的职业经理人,可授予其一定的超额利润分配权。对在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在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经理人,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信息披露、风险防控、内容导向和意识形态安全监督、审计监督和纪律法律监督等监督约束机制。

  (一)信息披露。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应当逐步加强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披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风险防控。企业应当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内部控制,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监管机构要对职业经理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防止薪酬虚高。

  (三)内容导向和意识形态安全监督。抓好科学考核,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职业经理人强化阵地意识,履行好国有文化企业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机制。

  (四)审计监督。企业应当对职业经理人履职中的重大财务异常、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专项审计;正职职业经理人聘任期满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纪律法律监督。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经理人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核把关。对职业经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党员违反党纪的,依纪依规予以党纪处分或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完善职业经理人履职保障机制,支持其行使合同约定的经费使用、资源调配和人员提名等职权。职业经理人提名企业外部人选的,应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和专业要求,按企业有关选任程序聘用,聘期原则上与职业经理人一致。

  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北京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职业经理人,可享受相关待遇,优先推荐参选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人才工程。

第六章 市场化退出

  第三十条 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或经济指标下降10%(含)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目标值完成度在70%以下)。

  (三)聘期内累计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目标值完成度未达到100%,在70%-100%之间)。

  (四)聘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

  (五)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工作纪律或管理制度,以及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六)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八)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九)试聘期内或试聘期满发现不适宜聘任的。

  (十)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应该按照签订的聘任合同完成聘期目标,期间原则上不得辞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辞去聘任职务的,应按照聘任合同的规定执行。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去聘任职务:

  (一)重要工作任务或重要工作项目尚未完成,需要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聘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需要整改和处理的。

  (三)其他原因不应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绩效年薪、聘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按程序报批并实施离任审计。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解除(终止)与职业经理人聘任关系的同时,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由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日常监督,将职业经理人纳入企业人员监督范围。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企业党组织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经理人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的特点的培养体系,提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十八条 聘任期间以及退出后,职业经理人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上级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机制,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四十条 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职业经理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开展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报市文资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