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竞争中性”是什么意思

  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其涵义是,在政府重大商业活动中,政府不能凭借公共部门所有者的身份,利用立法或财政权力,获得优于其他私人部门竞争者的完全竞争优势,在非盈利、非商业活动中则不适用此原则。

  2012年发布的《竞争中性:保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公平竞争》,首次确认了竞争中性的8个标准:简化国有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厘清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和补贴中性、政府采购中性等。由此,竞争中性成为OECD国家通行的技术性规范,完全与主义无关。

 2018年10月14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下一步,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彭华岗在发布会上称,国企改革的思路、目标就是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中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大、发展快且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此,一旦竞争中性原则变为国际经贸的通用规则将对我国广大国有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借助竞争中性原则,一方面在国内可以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平等市场竞争地位形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反对因为所有制设置不同的规则和歧视性待遇,为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

 

参考资料:

和讯网《屡被热议的“国企竞争中性”到底是什么意思?》

百度新闻《国资委今日回应国进民退和竞争中性释放了哪些信号?》

经济参考报《借助“竞争中性原则”深化国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