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混改的持续深化,竞争行为将更加复杂,市场结构也进一步变化,现有法律法规与之不相适应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法律法规面临调整完善的需求将越来越迫切。因此,建议在推进混改过程中,加快构建公平透明、权责清晰、手段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
一是需要提升管理手段的法制化和透明度。目前在落实国有企业投资考核、自主创新责任等任务时,部分以内部文件、领导约谈等行政手段实施。混改引入民资董事后,需要抓紧完善法律制度,对基础企业提出的具体管理要求,建议应结合现有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保证管理措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提升透明度。
二是需要完善控股比例的设置规定。在实施混改之后,国有资本对企业的控股比例可能低于50%,甚至降到30%以下。但是,目前相关法律对控股的比例设置仍然限定为50%及以上。如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8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将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授权给其他公司经营,前提是其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另外,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应不少于51%。因此,需要根据混改实施的进度修改相关条款,可原则性规定国有资本控股或实质控制的要求。
三是需要强化法律对公平竞争的保障。实施混改的基础企业引入互联网企业股东后,在网络传输、码号资源分配、用户渠道等方面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入,但可能会歧视其他互联网企业,如在产品推广方面双方可能会通过捆绑等方式排斥其他企业。因此,需要完善法律规定,加强竞争行为监管,明确基础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应坚持公平无歧视原则,加强接入服务价格和质量、电信资源分配的备案和信息披露。在鼓励业务创新同时,坚决查处各类打压竞争对手、排挤竞争、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是需要进一步细化数据利用个保护规则。为了释放数据资源蕴含的经济价值,基础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均有意愿和能力拿出各自掌握的大量数据开展创新合作。但现有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如何收集、使用、处理数据,尚缺乏详细规定。因此,需要完善规范数据利用和保护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企业收集、处理、提供用户数据等行为规则。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通信技术,完善监管手段,加强对企业数据开发利用行为监测,对违反数据保护规定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切实保障用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