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与实践都是借鉴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市场经济中的做法:以职业经理人为核心的“监督型”公司治理。但是,我们发现这种“监督型”公司治理和中国的国情脱节。因为,现阶段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并不是公司治理实践中的主要矛盾,中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实践中的主要冲突还是创始企业家和财务投资者之间的冲突。
所以,我们构建以“企业家”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机制与制度体系,激发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保证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一种理论、一种模式的形成,需要长期实践的积累,因此,要给企业更多的公司治理创新的空间。来实现从“监督型”公司治理向“创新型”公司治理转型。构建适合中国企业的企业治理机制至少在三方面要做些工作。
第一,要推动股权制度改革,要支持一个保证创始企业家权益的股权结构设计
目前的一个权宜之计,就是通过设置有限合伙平台来规避创始企业家和财务投资人之间的冲突,保证创始企业家对企业经营权的控制。但只适合企业主动引进财务投资人,不适合“门口野蛮人”的情况。因此,要推动制度变革、修改公司法,实现同股不同权,如AB股架构、优先股等,给企业家在进行股本融资时更多的选择空间。中国第一批选择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为了保证创始人权力,都选用双重股权结构,以保证创始人的控制力。
第二,提高董事会的自主性
董事会的结构和流程在不同国家甚至一个国家内部均不相同,但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对公司战略进行指导,同时,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各方对公司的要求。为此,董事会必须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以便有效、自主履行其职责,这就是自主性,自主性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在董事提名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实中,大家天经地义地认为都是股东提名,造成董事成为不同股东的代言人,使得董事会沦为不同股东斗争的工具和场所,丧失了自主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董事的提名权,这样为控制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控制董事提名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成为很重要的防卫机制,但是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因此,需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适度的董事提名权,即推动中国企业董事会自主性的提高,同时也可以防止防卫机制滥用。
第三,要推动董事的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有效界定了股东、公司和董事三者之间的关系,董事是受公司授权行使经营权,因此,要对公司负责、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而在我国实践中,董事认为是得到背后的股东授权行使运营公司之责,因此对提名股东负责。这就把董事会变成了小股东会,也违背了董事的诚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