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快马加鞭 平台经济重新定调

前 言

近期,中央密集发声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平台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其中透露了什么信息?平台企业上市要注意规避哪些“红灯”?


▶ 01 数字经济: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的重要一环

数据、数字经济、统一大市场和“双循环”发展格局之间的关系,中大咨询整理

图1 数据、数字经济、统一大市场和“双循环”发展格局之间的关系,资料来源:中大咨询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当前,我国在要素流动、商品流通方面仍存堵点。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意在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数据资源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数字经济的发展将推动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促进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流通,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从而加快要素市场的统一。制造业和物流等服务类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也将提高产能利用率,增强对产品质量的把控,提升服务品质,加快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又将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推动国内产业链、供应链的进一步疏通,提高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内循环的质量和韧性。进而以国内大循环、统一大市场为支撑,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吸引力,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快速扩张,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的39.2万亿,规模位居世界第二,增速高达9.6%,位居全球第一,数字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转变传统发展方式,加快补齐短板弱项。

不平衡表现为城乡的不平衡、产业渗透的不均衡等,比如,2020年,第三产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37.8%,而第一、第二产业数字转型速度较慢,分别为8.2%、19.5%;不充分体现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度不高,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仍较低,与全球数字经济规模前五的国家对比,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占比仅39%,而其余四国的比重均超60%;不规范主要是指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等环节,以及平台经济的无序扩张。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数据来源:信通院

图2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数据来源:信通院


▶ 02 平台经济:政策风向转变

平台经济是什么?引用黄益平教授的定义,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依托于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工具撮合交易、传输内容、管理流程的新经济模式。

近十多年,应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形成的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将互联网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和计算应用类平台等六大类。


数字经济快马加鞭 平台经济重新定调

图3 互联网平台分类,资料来源:《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

 

随着平台企业规模不断扩张、资本不断聚集,马太效应逐渐加剧,部分平台企业利用规模和数据优势,损害用户权益,出现了“大数据杀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2020年底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随后,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首次明确了利用技术手段、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横向垄断或纵向垄断协议的方式。从此,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判定有了针对性依据。

经过一年多的强监管,今年对平台经济的政策风向开始转变。

5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座谈会强调“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

前一天,全国政协召开“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会议提出“要支持平台经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支持数字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中央层面连续两天发声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数字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可见,去年对平台公司的专项整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阶段重点任务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变革、时代趋势下的缩影,它有其问题,也有其独特优势。

我们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时代浪潮中,我国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方面的快速崛起正驱动着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平台经济得以渗透进生产、生活、娱乐、金融等各领域,涌现出大量的新业态,造就了一批独角兽企业,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同时,平台经济的发展又将促进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第四轮工业革命的巨轮在时代潮流中前进。


工业革命的进程,资料来源:中大咨询

图4 工业革命的进程,资料来源:中大咨询

因此,对于平台经济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设置好“红灯”、“绿灯”的前提下,发挥平台经济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就业机会和拉动新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优势,满足其合理的上市融资需求,助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 03 平台企业上市:规避哪些“红灯”?

从过去一年中央对平台经济采取的监管措施来看,垄断行为以及数据安全是监管重点。

1. 垄断行为

平台经济同时服务多方市场,可以同时影响需求端和供给端,对平台的控制力较强。平台企业又具备规模经济,流量优势使其容易进入其他领域,并增加新进入企业的沉没成本,平台企业行业边界变得模糊,其市场支配地位逐渐增强。同时,平台企业还具有数据、技术优势,可以实现差异化定价,甚至一人一价。

针对平台经济上述特点,《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4种形势做出了细化规定。

《指南》明确了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可能利用技术手段、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平台经济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回应了“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等热点问题。

《指南》一方面为平台企业设置了“红灯”,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监管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长期来看,对整个行业是积极的。

2. 数据安全

相比传统企业上市,数据安全是平台企业上市需要额外关注的。目前,我国涉及数据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21年9月1日生效的《数据安全法》,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我国对于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的态度,同时,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该规定使得企业在面对境外司法机构调取数据的要求时,有了法律支撑。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信息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特别规定了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义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但对赴港上市未做强制性规定。


结语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中的一种特殊形态,经历一年多的阵痛,行业以更健康的姿态迎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